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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中国微生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微生物学会(英文译名为 CHINESE SOCIETY FOR MICROBIOLOGY,英文缩写是CSM)。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微生物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开展学术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微生物学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微生物学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技术合作,促进微生物学发展;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四)开展科学论证和科学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微生物学科类科技书刊;

    (五)开展对本学会会员和广大微生物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及相当上述学术水平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以及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学历的微生物学领域的管理人员,企业人士。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五)单位会员:与微生物学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 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除享有以上个人会员的权利外,可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获得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坚持科学真理,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和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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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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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五十三条 中国微生物学会会徽呈椭圆形,图案是由中国微生物学会英文缩写CSM组成,图案显示细胞内含物包容在一个椭圆形的微生物细胞中。

    第五十四条 中国微生物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30日第十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